尤溪县清溪红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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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安徽益民供水公司被罚1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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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尤溪县清溪红贸易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6-08 11:32:36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  2月15日,滥用《中国消费者报》从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市场该局近期查办了一起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支配案件,涉案企业凤阳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民供水公司)被处以160余万元罚款。地位

    据了解,安徽益民供水公司滥用其在凤阳县府城镇、益民余万元临淮镇、供水公司门台经济开发区、被罚板桥镇(凤宁产业园以西)区域内公共供水服务的滥用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务过程中,市场实施了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支配行为,排除、地位限制了市场竞争,安徽损害了交易相对方的益民余万元合法权益。

    2015年1月1日,供水公司益民供水公司印发《凤阳县供水公司关于二次供水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凤供水字〔2 015〕03号),规定未经该公司审查同意的厂家和设备,均不能在当事人供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工程项目中使用;该公司制定的《凤阳县供水公司供水工程验收细则》,要求竣工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给水工程中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凤阳县供水公司关于二次供水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方能验收合格对接市政管网。

    2015年8月20日,益民供水公司在前期考察和内部邀标的基础上,经公司经理办公扩大会议研究,审查同意上海凯泉泵业等5家公司为二次供水设备入围供应商;2017年1月1日,益民供水公司向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了《二次供水成套设备入围供应商名录及设备品牌要求》,再次确认上述5家公司为审查同意的二次供水设备供应商。

    2017年12月15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6月28日,益民供水公司分别向原凤阳县重点局发函,要求原凤阳县重点局在3个安置小区工程招标中,二次供水设备必须从益民供水公司审查同意的5家供应商中选择。原凤阳县重点局为了保证安置小区供水工程顺利通过验收,购买使用了其指定的二次供水相关设备。

    2018年12月,凤阳三巽置业有限公司和凤阳中粱万筑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开发的三巽壹号院和中粱和园两项目供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益民供水公司要求二次供水设备必须从益民供水公司处购买安装,否则不予供水,施工单位被迫遵从。

    2018年上半年,益民供水公司确定宁波迪水来等3家公司为其水表供应商,由此3家购进智能(远传)水表再行销售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建设的供水工程,必须从益民供水公司处采购安装智能(远传)水表,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2018年12月,安徽濠粱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巽壹号院和中粱和园两项目供水工程施工过程中,被迫按照益民供水公司要求,从该公司处购买并安装智能(远传)水表。

    2020年8月,原凤阳县重点局建设的安置小区项目在供水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中建四局六公司自行采购安装了机械水表,益民供水公司以必须使用智能(远传)表为由,不予验收通过,要求施工单位将已完成安装的机械水表拆除,由益民供水公司重新安装其智能(远传)水表,相关费用由小区业主承担。

    此外,益民供水公司实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向临时用水户收取押金。临时用水户向其申请供水时,依据该公司制定的《供水公司入户办理流程》《供水公司用户申请办理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除正常办理入户手续外,必须向其缴纳临时用水押金,缴纳标准按照水表口径大小,收取2000-60000元不等。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益民供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临时户押金58.17万元、挂表押金20万元,合计78.1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4%的罚款,即没收违法所得141.42万元,罚款162.77万元。(陶维)

    责任编辑: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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